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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季季发风险级 债券策略

15.99%

近一年业绩

3.3470(2017-05-25)

单位净值

100.00

起投金额
点评

价值投资理念,精选个券,有效保值增值

基金业绩基本信息认购须知

业绩走势图

2013-04-22至今

本基金:238.13%

沪深300:37.74%

历史业绩

截止日期:2016-05-17
  基金业绩 沪深300 同类平均 同类排名
今年以来 -0.47% 0% 1.64% 949/4173
近一月 -2.29% 0% 0.59% 1263/4173
近六月 -6.92% 0% 0.43% 1123/4173
近一年 15.99% 0% 3.40% 113/4173
成立以来 238.13% 37.74% 7.29% 24/4173

历史净值

净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涨跌幅
2017-05-25 3.3470 3.3813 0.04%
2017-05-24 3.3456 3.3799 -0.04%
2017-05-23 3.3468 3.3811 -0.42%
2017-05-22 3.3608 3.3951 0.02%
2017-05-19 3.3600 3.3943 -0.08%

风险评估指标

  近1年 近2年 成立以来
年化业绩率 15.99% 39.40% 58.18%
年化波动率 18.86% 28.09% 22.29%
最大回撤 7.03% 7.03% 20.11%
夏普比率 0.71 1.36 2.58
Calmer比率 2.28 5.61 2.89
  • 基金全称

    华泰紫金季季发风险级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状态

    正常

  • 基金公司

    华泰证券

  • 基金经理

    --

  • 最低追加额

    100.00万

  • 存续期限

    0

  • 封闭期限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后两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其余时间为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优先级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期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份额自成立之日每3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后两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开放日均可办理参与业务,但仅持有风险级份额满12个月的委托人可在每满3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办理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暂停风险级份额的参与。存续期内,如果风险级份额净值与集合份额总净值的比例低于3:100,管理人可将之后10个工作日设为临时参与开放日,风险级份额持有人可按份额持有比例优先申购风险级份额。

  • 托管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2013-04-22

  • 组织形式

    券商资管

  • 结构形式

    结构化

  •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但不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和权证。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管理利率风险的衍生产品工具交易。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募集账户

    --

  • 认购费率

    --

  • 申购费率

    --

  • 赎回费率

    --

  • 管理费

    --

  • 业绩报酬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限制说明

(一) 持有期限要求1、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2、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3、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 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 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财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 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 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 注册成为中财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中 国财富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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