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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兴航2号 债券策略

3.59%

近一年业绩

0.9378(2015-09-07)

单位净值

100.00

起投金额
点评

--

基金业绩基本信息认购须知

业绩走势图

2013-06-04至今

本基金:-2.20%

沪深300:26.69%

历史业绩

截止日期:2016-05-17
  基金业绩 沪深300 同类平均 同类排名
今年以来 0.00% 0% 0.75% 1245/4701
近一月 -3.50% 0% 0.70% 2380/3021
近六月 -0.22% 0% 3.36% 1603/2378
近一年 3.59% 0% 7.07% 669/1603
成立以来 -2.20% 26.69% -- --

历史净值

净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涨跌幅
2015-09-07 0.9378 0.9780 0.01%
2015-09-01 0.9377 0.9779 0.00%
2015-08-31 0.9377 0.9779 0.01%
2015-08-29 0.9376 0.9778 0.05%
2015-08-28 0.9371 0.9773 0.00%

风险评估指标

  近1年 近2年 成立以来
年化业绩率 3.59% -4.68% -3.16%
年化波动率 3.70% 7.78% 7.52%
最大回撤 -12.51% -14.19% -14.19%
夏普比率 0.12 -0.93 -0.73
Calmer比率 0.29 -0.33 -0.22
  • 基金全称

    中航兴航2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状态

    正常

  • 基金公司

    中航证券

  • 基金经理

    栾一爽

  • 最低追加额

    100.00万

  • 存续期限

    0

  • 封闭期限

    本集合计划除管理人约定及公告的开放期外,其余皆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期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和B类份额投资周期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为参与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参与开放期办理参与业务,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提前或延期结束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仅为投资周期到期日,委托人可以在退出开放期办理退出业务。其中,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在每个投资周期内安排特别开放期。特别开放期只办理参与业务,不办理退出业务。当触发预警线需B类份额补仓参与时,管理人为B类份额持有人安排临时开放日。存续期,特别开放期和临时开放日的安排以管理人提前公告为准。

  • 托管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2013-06-04

  • 组织形式

    --

  • 结构形式

    结构化

  • 投资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项评级在AA(含)以上的企业债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债券)、期限大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 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期限在7天之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债券,但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募集账户

    --

  • 认购费率

    --

  • 申购费率

    --

  • 赎回费率

    --

  • 管理费

    1%

  • 业绩报酬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限制说明

(一) 持有期限要求1、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2、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3、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 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 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财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 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 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 注册成为中财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中 国财富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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