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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金惠月月聚利次级 债券策略

0.00%

近一年业绩

1.0050(2017-07-10)

单位净值

100.00

起投金额
点评

--

基金业绩基本信息认购须知

业绩走势图

2013-10-24至今

本基金:0.50%

沪深300:52.2%

历史业绩

截止日期:2016-05-17
  基金业绩 沪深300 同类平均 同类排名
今年以来 -0.50% 0% 1.32% 965/4231
近一月 0.40% 0% 0.87% 659/4231
近六月 -- 0% 1.54% --/4231
近一年 0.00% 0% 3.33% 1196/4231
成立以来 0.50% 52.2% 6.85% 2338/4231

历史净值

净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涨跌幅
2017-07-10 1.0050 1.0050 0.00%
2017-07-03 1.0050 1.0050 0.00%
2017-06-30 1.0050 1.0050 -0.40%
2017-06-29 1.0090 1.0090 1.41%
2017-06-28 0.9950 0.9950 -1.29%

风险评估指标

  近1年 近2年 成立以来
年化业绩率 0.00% 0.86% 0.13%
年化波动率 0.67% 0.42% 0.71%
最大回撤 3.59% 5.17% 14.36%
夏普比率 -3.90 -1.05 -0.80
Calmer比率 -- 0.17 0.01
  • 基金全称

    浙商金惠月月聚利次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状态

    正常

  • 基金公司

    浙商证券

  • 基金经理

    伍舟宏

  • 最低追加额

    100.00万

  • 存续期限

    0

  • 封闭期限

    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产品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期

    【2014-09-04合同变更】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后的首2个工作日为首个开放期,之后每自然月的第一个周二和周三为后续开放期。其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次级份额投资者在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参与和退出,在开放期的第2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参与、不能申请退出。开放日一般为当月第一个周二或周三为非工作日,或者本个开放期的第一天至下个开放期的第一天少于28天,则顺延到下一个周二和周三的工作日。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延长开放期或增设临时开放期,相关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 托管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2013-10-24

  • 组织形式

    券商资管

  • 结构形式

    结构化

  •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特种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正回购、分级基金优先份额、债券型基金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募集账户

    --

  • 认购费率

    --

  • 申购费率

    --

  • 赎回费率

    --

  • 管理费

    1%

  • 业绩报酬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限制说明

(一) 持有期限要求1、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2、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3、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 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 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财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 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 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 注册成为中财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中 国财富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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