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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紫金稳利1号 债券策略

-75.55%

近一年业绩

1.0395(2018-05-04)

单位净值

100.00

起投金额
点评

--

基金业绩基本信息认购须知

业绩走势图

2014-04-16至今

本基金:335.02%

沪深300:73.47%

历史业绩

截止日期:2016-05-17
  基金业绩 沪深300 同类平均 同类排名
今年以来 -0.10% 0% -0.64% 930/4348
近一月 -0.02% 0% -5.72% 992/4348
近六月 -0.12% 0% -0.59% 910/4348
近一年 -75.55% 0% 2.63% 1904/4348
成立以来 335.02% 69.07% 6.30% 11/4348

历史净值

净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涨跌幅
2018-05-11 1.0395 4.3502 0.00%
2018-05-04 1.0395 4.3502 -0.01%
2018-04-27 1.0396 4.3503 0.00%
2018-04-20 1.0396 4.3503 -0.01%
2018-04-13 1.0397 4.3504 0.00%

风险评估指标

  近1年 近2年 成立以来
年化业绩率 -75.56% -0.87% 82.29%
年化波动率 59.63% 36.57% 11.02%
最大回撤 75.56% 81.10% 81.10%
夏普比率 -1.31 -0.06 7.41
Calmer比率 -1.00 -0.01 1.01
  • 基金全称

    华泰紫金稳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状态

    正常

  • 基金公司

    华泰证券

  • 基金经理

    --

  • 最低追加额

    100.00万

  • 存续期限

    0

  • 封闭期限

    除开放期外其余时间为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期

    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后,每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及其后两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开放。每个开放期的首个工作日,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其后的两个工作日,委托人仅可以办理参与业务;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增加对原有客户优先的临时参与开放日。考虑到保护原有客户的利益,开放期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拒绝新客户参与。

  • 托管银行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2014-04-16

  • 组织形式

    券商资管

  • 结构形式

    非结构化

  •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 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股指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 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 交易未满1个月、ST或*ST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 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 购无需再行征询委托人同意。

  • 募集账户

    --

  • 认购费率

    --

  • 申购费率

    --

  • 赎回费率

    --

  • 管理费

    0.1%

  • 业绩报酬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限制说明

(一) 持有期限要求1、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2、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3、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 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 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财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 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 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 注册成为中财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中 国财富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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