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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精质10号进取型 债券策略

5.73%

近一年业绩

1.2274(2017-12-15)

单位净值

100.00

起投金额
点评

--

基金业绩基本信息认购须知

业绩走势图

2014-09-12至今

本基金:-29.81%

沪深300:63.26%

历史业绩

截止日期:2016-05-17
  基金业绩 沪深300 同类平均 同类排名
今年以来 5.56% 0% 0.83% 278/4306
近一月 1.66% 0% 7.69% 135/4306
近六月 10.78% 0% 2.04% 56/4306
近一年 5.73% 0% 3.55% 507/4306
成立以来 -29.81% 63.26% 6.76% 2771/4306

历史净值

净值日期 单位净值 累计净值 涨跌幅
2017-12-15 1.2274 0.7019 0.07%
2017-12-14 1.2266 0.7015 0.06%
2017-12-13 1.2259 0.7011 0.06%
2017-12-12 1.2252 0.7008 0.05%
2017-12-11 1.2246 0.7005 0.16%

风险评估指标

  近1年 近2年 成立以来
年化业绩率 5.73% 3.58% -9.14%
年化波动率 5.48% 2.55% 1.50%
最大回撤 11.10% 11.10% 15.60%
夏普比率 0.57 0.90 -6.61
Calmer比率 0.52 0.32 -0.59
  • 基金全称

    东兴金选精质10号进取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状态

    正常

  • 基金公司

    东兴证券

  • 基金经理

    --

  • 最低追加额

    100.00万

  • 存续期限

    0

  • 封闭期限

    除本计划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外,本计划存续期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开放日期

    未设

  • 托管银行

    工商银行

  • 成立日期

    2014-09-12

  • 组织形式

    券商资管

  • 结构形式

    结构化

  • 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保本保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1年内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3)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出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创业板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不得作为本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以上约定,本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同时,委托人同意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同意管理人代表本计划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交易协议》,根据管理人与融入方的委托进行交易申报,同意管理人负责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但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就新增投资品的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等达成书面一致。

  • 募集账户

    --

  • 认购费率

    --

  • 申购费率

    --

  • 赎回费率

    --

  • 管理费

    --

  • 业绩报酬

    --

赎回申请日期说明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

赎回资金到账说明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限制说明

(一) 持有期限要求1、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2、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信托计划支付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此限制。3、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 持有金额要求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合格投资者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 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不 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 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 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中财财富谨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之规定,只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相关私募投 资基金产品。

阁下如有意进行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且满足《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规投资者”标准 之规定,即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 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请阁下详细阅读本提示,并 注册成为中财财富特定的合规投资者,方可获得中 国财富网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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